近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清终4号《民事裁定书》。终审法院认为:“具有股东资格是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身份前提……红牛泰国公司、英特公司的股东资格尚处于争议状态,一审法院未受理其以股东身份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正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红牛泰国公司、英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裁定结果为“驳回(红牛泰国公司、英特公司,本公司注)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本公司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司法机关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和全面的证据,确认本公司合法存续的基准事实。此裁定作为本公司合法存续的基准司法文件,特予以引述公告。
2.在本公司法定证照合理变更期内,本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查明,红牛泰国公司(全称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英特公司(全称为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所谓的股东资格,处于争议状态,未被确认。此后,在司法机关作出确定裁定前,任何冒用本公司股东资格在监管机构、其它第三方机构、行业市场危害本公司生产经营权利的行为,本公司将依法捍卫固有权利。
4.中国红牛培育和守护中国功能性饮料行业近二十五年,不仅依恃广大消费者成功打造了自身品牌,也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和繁荣。如今中国红牛全产业链关系数百万人就业,为行业和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长期、持续、稳定的贡献。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鼓舞着我们,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股东、员工和合作伙伴创造价值,一如既往地为中国消费者提供健康安全优质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
特此公告!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