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经销商向我司反馈称收到泰国天丝或其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中国代理商的律师函,并以山东枣庄“五十年协议”案件和重庆高院“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案件作为理由,要求经销商下架我司“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商的行为再次违反法律并侵犯中国红牛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司声明并正告如下:
泰国天丝仍采取惯用伎俩,歪曲事实、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其行为本质系以违约为肇始、以“维权”为名的侵权行为,并且打着“外国投资者”的旗号从事非法行径,不仅扰乱了中国红牛饮料市场秩序、损害中国红牛合法权益,还最终侵害中国消费者利益,破坏中国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泰国天丝还多次通过自媒体恶意传播涉及中国红牛案件信息,发布对中国红牛进行污蔑、抹黑的陈词滥调,混淆视听,误导广大公众。
一、山东枣庄案件已明确了“五十年协议”的真实性,中国红牛已经取得了“五十年协议”关联证据,并且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证实“五十年协议”上泰国天丝代表签名系其本人签署。另外,“五十年协议”的英文版也进一步证实“五十年协议”的真实性。“五十年协议”明确禁止泰国天丝在中国市场销售任何红牛饮料,唯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市场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多次发函给我司经销商要求下架我司“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已严重违反“五十年协议”并侵害中国红牛的合同权益。基于此,为了在全中国市场范围内禁止泰国天丝非法销售“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我司将在国家级或省级法院就“五十年协议”再行提起新的诉讼。为此,鉴于山东枣庄案仅是针对区域经销商侵权行为提起的案件,我司主动撤回了在山东枣庄诉讼,这是我司基于总体维权法律战略的主动行为。我司将很快启动关于“五十年协议”的新的法律行动,我司有信心通过法律行动禁止泰国天丝在中国市场非法销售红牛饮料的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我司在1995年设立初期便自行设计出红牛饮料的经典“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并于1996年7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并取得“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96307886.0)。我司依法享有“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合法权益,该事实已经广东高院、佛山中院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媒体报道的我司在重庆起诉四川富顺公司侵犯包装装潢纠纷案,是我司在日常维权中针对假冒红牛产品所采取的常规维权诉讼。重庆五中院也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司的诉讼请求。在该案的二审程序中,泰国天丝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主动加入案件,全程支持、指导、操控侵权被告的非法主张,协助其逃脱侵权责任,纵容其从事非法侵权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中国红牛以及几百万中国红牛经销商的合法权利),更举示大量来源存疑的无关证据以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最终误导重庆高院作出了错误的二审判决。
中国红牛决不认可重庆高院在该针对第三方侵权主体个案中片面且错误的认定,更决不允许泰国天丝凭取自域外的违法使用证据巧取豪夺属于中国市场的“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权”。中国红牛已决定提起再审申请,坚决保护属于中国红牛拥有的“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权”。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华彬集团、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有关“1995年合资合同”、“五十年协议”等基础性法律文件的纠纷正待有关仲裁和诉讼审理之中,中国红牛正在依法维护自身关于红牛商标以及“红牛饮料金罐包装装潢”的合法权利,中国红牛必将在适当的法律程序中获得对自身权利的最终有效保护和认定。在此,我司向泰国天丝及其中国红牛饮料侵权产品代理商提出郑重正告:在双方终局纠纷未决前,放弃投机幻想,立即停止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在中国《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必将得到切实贯彻,中国红牛的合法权利必将得到保护。
中国红牛自1995年设立以来,经过26年艰苦奋斗,创立了享誉世界的中国红牛品牌,中国红牛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深受消费者喜爱。在未来发展中,中国红牛将一如既往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不负消费者的厚爱以及合作伙伴们的长期支持!
中国红牛特此向一直给予其关注与支持的广大媒体和消费者朋友致以真诚感谢!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