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近日,我司已经取得该《协议书》原件,现发表声明如下:
1.我司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我司上诉。现我司已正式向最高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2.50年《协议书》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2019年以来,泰国天丝违反约定,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因此给我司造成严重损失,我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3.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中国红牛将依法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4.针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人恶意曲解部分案例判决,威胁恫吓中国红牛各级供应商、经销商等行为,我司将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及其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中国红牛坚信此原件的提交会促使各级法院及仲裁机构更加客观、公正、全面作出裁判,还原事实真相、正本清源,维护中国消费者利益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
特此声明!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3日